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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期刊编排规范化择要

     

    陈 浩 元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 100875, 北京; 01058802050;chenbj138@sina.com)

     

    1  准确掌握、正确执行标准

    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992年以后发布的国家标准,其标准编号中的代号为“GB”的是强制性标准,而代号为“GB/T”的是推荐性标准;出版行业推荐性标准编号中的代号为“CY/T”。在现行有效的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约占20%,而专门为编辑出版制定的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其代号均为“GB/T”。

    关于标准的实施,早在200116,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新闻出版标准化管理办法》要求:“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凡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作为合同的依据或被政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鼓励新闻出版行业各有关单位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

    我们必须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对强制性标准应严格执行;对推荐性标准,尤其是已纳入指令性文件、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的推荐性标准,也都应积极自觉地采用。

    标准是由对一定范围内的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的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组成的,这些条款的表述用词是十分严密的。为了准确掌握并正确实施标准,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分条款的下列3种表述方式。

    1) 陈述型。陈述型条款在标准中仅用来提供信息,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其表述形式有:

    a) 利用一般陈述句提供信息。例如:                                         

    “期刊一般依次分卷期出版。”                                               

    “在组合形式的单位中,用专门名称和符号往往是有益的。”

    b) 利用助动词“可”或“不必”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允许的行为。例如:

    发布日期:2011-04-06 浏览: 5353